(2015)康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康保县就业服务局与殷桂花、李丽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就业服务局,殷桂花,李丽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李芳珠。委托代理人武联功。被告殷桂花。被告李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与被告殷桂花、李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康保县就业服务局负担。审判员 张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