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文君与陈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君,陈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君,男。被申请人:陈道东,男。本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道东自愿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塑料布款7000元,若不能如期给付,被告自愿按照原告起诉的8000元予以给付,另外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道东及其家属桑秀英(身份证号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