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鱼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1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乙,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神木县人,系李某某之子。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神木县人,系王某乙之妻。李某某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5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40万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816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王某乙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20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苏某某为被执行人,并公告送达。查明被执行人苏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店塔支行有账户及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苏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店塔支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