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褚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褚某在店内设置一台重兵单挑机、两台捕鱼机等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经认定,褚某设置的赌博机共有二十二个可供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单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于某、郑某、吕某、辛某、尹某证言,书证:(1)肥城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受案登记表;(2)肥城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说明、发破案经过;(3)肥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4)肥城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5)肥城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6)被告人褚某个人信息查询结果,肥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褚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悔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扣押的赌博机由扣压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叶淑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