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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关于高福增与敖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增,敖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增。被执行人敖艳华。关于高福增与敖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敖艳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敖艳华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御道口支行的工资款每月冻结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