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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吴江市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吴江市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17号1幢1146室。负责人董建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委托代理人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谢村。法定代表人沈根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雄凑。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党权、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李雄凑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市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为234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4012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樊 华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飞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