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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奚才丰与许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才丰,许永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奚才丰。被告:许永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才丰诉被告许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才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才丰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才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奚才丰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汤赞伟人民陪审员  周青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