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773-1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波,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系该社职工,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良,男,生于1971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罗 迪人民陪审员 姚平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