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万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松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6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松云,无职业。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松云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雨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松云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松云于2015年2月12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泰康楼12楼加7床处,趁照顾住院父亲的吴某乙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床上的黄色手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经报警,被告人万松云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松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书证被告人万松云的身份材料、本院刑事判决书;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万松云的供述;6、视听资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松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松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松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松云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属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松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松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俊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