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83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余某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洲,男,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温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某诉称:2006年,我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余某某,并与之谈婚,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孩温某甲;XXX年XX月XX日生育男孩温某乙。婚后四年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沾上赌博的恶习,常不归家,不关心孩子和老人的生活,给孩子和老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伤害。双方常为此事的处理有意见分歧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温某甲、温某乙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并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资料及寻人启示等相关证据。被告余某某辩称;婚后,我确有打麻将和三公行为,但目前我已经戒赌了,并积极赚钱偿还赌债;同时我与原告于2014年年底前都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家庭完整,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的证明力。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温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余某某,并与之谈婚,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孩温某甲;xxx年xx月xx日生育男孩温某乙。婚后长达四年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迷上打麻将和三公行为,双方常为此事的处理有意见分歧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5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温某甲、温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共同生育二个子女,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迷上打麻将和三公行为,双方常为此事的处理有意见分歧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倘若被告真正戒赌,双方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爱情,珍惜家庭,互相理解,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主张离婚,并向本院提供了上述四份等证据,经查,该四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温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