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强,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楠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日在汤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有一女,名张子萱。婚后,被告暴露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并欠下高利贷,不尽家庭义务,给其与女儿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致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望法院判令: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子萱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20000元;三、借原告母亲王小燕132000元中50000元为被告因赌博所欠,系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剩余82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强登记结婚,2010年7月10日,婚生女张子萱出生。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欠债较多,且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虽提交有被告签名的保证书及离婚协议书为证,但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又未提交其它证据加以印证。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张子萱出生医学证明、保证书、离婚协议书等书证予以证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双方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虽提交有被告签名的保证书及离婚协议书,但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又未提交其它证据加以印证,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只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妥所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维护社会及家庭的稳定,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应该给予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仝月琦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