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龙州金龙实业有限公司、龙州县金龙木器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339-1号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婷。被告广西龙州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州镇独山路192-3号。法定代表人:严克尧。被告龙州县金龙木器厂,住所地:广西龙州镇独山路192-3号。法定代表人:农忠杰。被告农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龙州金龙实业有限公司、龙州县金龙木器厂、农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龙州金龙实业有限公司、龙州县金龙木器厂、农忠杰名下价值人民币272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龙州金龙实业有限公司、龙州县金龙木器厂、农忠杰名下价值人民币27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