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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杜彦宣与桂林荔浦嘉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桂健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杜彦宣。被执行人桂林荔浦嘉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荔桂路二七〇工业区。被执行人桂健评。申请人杜彦宣与被执行人桂林荔浦嘉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桂健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陶改华审判员李琳萍代理审判员黄祖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蒋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