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环非诉行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与闾卫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闾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环非诉行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安县城江海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苏建华,局长。被执行人闾卫东。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闾卫东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海国土行决(雅)字(2013)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局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139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闾卫东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闾卫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闾卫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