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育飞,彭来春,周建端,朱合义,罗中飞,彭晓罗,周仲伍,邹应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初字第195号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育飞,1971年6月1日,农民。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来春,农民。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建端,农民。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合义。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中飞,农民。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彭晓罗,农民。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仲伍,农民。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邹应德,农民。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彭育飞等7人指控被告人邹应德犯侵占罪,并要求其返回工资报酬70031元一案中,自诉人彭���飞等7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可以撤回相关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彭育飞等7人撤回对被告人邹应德的自诉。审 判 员 邹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