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克新与刘玉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新,刘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李克新,男性,,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刘玉玲,地址吉林省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李克新与刘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立调字第18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刘玉玲应支付申请人李克新案款210000元,承担执行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待六个月期满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九立调字第18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成审 判 员 毕连元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