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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艳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世嘉国际华城7栋1楼。法定代表人葛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艳,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艳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任审长,与人民陪审员柳满希、余晓琴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7元,由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大峰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萍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