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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锐与夏宪发,石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锐,夏宪发,石永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86号原告韩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吴玉谦,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宪发,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石永红,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锐与被告夏宪发、石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韩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锐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