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诉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学彬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学彬,刘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诉保字第0022号申请人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57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美韵家园13-2-1002号。法定代表人苏学彬,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学彬,男,汉族,32岁,天津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被申请人刘惠,女,汉族,1984年11月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申请人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学彬、刘惠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XXXXX号房屋产权、查封被申请人苏学彬名下位于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家园XX-X-XXXX号房屋产权以及查封被申请人苏学彬名下津GXXX**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XXXXX号房屋产权;二、查封被申请人苏学彬名下位于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家园XX-X-XXXX号房屋产权;三、查封被申请人苏学彬名下津GXXX**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韩春兰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宏达街XX号X-X-XXX号房屋产权;五、查封担保人张维一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二大街XX号X-X-XXX号房屋产权;六、扣押申请人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4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