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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高建慢诉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慢,钱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高建慢。委托代理人陈学清,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进。委托代理人吴科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慢诉被告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葛秀莲审 判 员  石 锐人民陪审员  姚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