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高建慢诉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慢,钱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高建慢。委托代理人陈学清,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进。委托代理人吴科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慢诉被告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葛秀莲审 判 员 石 锐人民陪审员 姚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