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加然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加然(曾用名林加岩),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大洼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租住辽宁省盘锦���兴隆台区水游城*座**楼,无职业。1992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加然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静、裴军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加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林加然谎称在辽河油田筑路公司上班��家住生态园七区,以能为李某某办理油田技师职称,为李某某女儿办理油田工作,及办理低保大病补助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14000元。2014年7月,被告人林加然以能办理油田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钱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同年7月,被告人林加然以有能力为宋某办理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6万元。2014年9月,被告人林加然以有能力为房某某从正科调到副处级为由,骗取房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林加然以有能力为孙某某儿子办理油田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孙某某人民币28万元。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林加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加然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林加然谎称自己在辽河油田筑路公司上班,家住生态园七区,骗取兴隆台区李某某的信任,以有能力给李某某的孩子办工作、给李某某及李某某对象的母亲办低保及大病补助、给李某某和李某某的对象等亲属办技师职称,先后多次骗取李某某交付的共计人民币114000元。2014年7月的一天,李某某跟宋某某说被告人林加然认识油田的领导,能帮宋某某儿子宋某调到兴隆台上班。后宋某某在兴隆台区泰山小区自己的家里将人民币6万元交给被告人林加然。2014年7月,被告人林加然对钱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的一个人能办油田正式工作。钱某某将此事告诉陈某。陈某为给自己的儿子办油田工作,将人民币13万元交给钱某某。后钱某某分二次在兴隆台区蓝色康桥交给林加然17万元。8月,林加然以给钱某某办老师工作为由,分三次在兴隆台区蓝色康桥骗取钱某某人民币13万元。2014年9月中旬��通过李某某的介绍,房某某认识了被告人林加然。被告人林加然以能够给房某某从正科调到副处需要人民币50万为由,骗取房某某的信任,在兴隆台区生态园2区校门口,房某某将人民币50万元交给林加然。9月末,被告人林加然以有能力给孙某某的儿子办到油田上班为由,在兴隆台区生态园西门的茶馆,李某某、房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孙某某将人民币23万元交给林加然。第二天,孙某某在油田报社建行又给付林加然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林加然共计骗取孙某某人民币28万元。后林加然从28万中拿出人民币4万元给付李某某。案发后,李某某将4万元交给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林加然实施五次诈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54000元,除人民币4万元外其余赃款均被其挥霍。2014年12月9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干警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黑金子酒吧将林加然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林加然所有的黑灰色苹果6手机一部、灰色苹果5S一部、人民币14500元、LONGINES牌手表一块、编花式黄金项链一条、黑色手包一个、绿色皮夹克和灰色皮夹克各一件、皮鞋三双、项链二条(自称玛瑙项链)、手链(自称桃木一个、橄榄核一个)二个、人参一盒(红色盒)、黑色毛衫和蓝色毛衫各一件、冬虫夏草十四小盒、裤带一条、老红色棉服一件、蓝色运动服上衣和黑色运动服上衣各一件、蓝色牛仔裤和绿色裤子各一条、紫色裤子一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害人孙某某、李某某、房某某、宋某某、陈某、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指认赃物照片,欠条,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及被告人林加然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加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加然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林加然非法占有他人1254000元的事实。被告人林加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加然认罪态度较好,其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加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加然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移交的李某某退还的人民币4万元,依法返还孙某某。三、依法收缴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被告人林加然所有的黑灰色苹果6手机一部、灰色苹果5S一部、人民币14500元、LONGINES牌手表一块、编花式黄金项链一条、黑色手包一个、绿色皮夹克和灰色皮夹克各一件、皮鞋三双、项链二条(自称玛瑙项链)、手链(自称桃木一个、橄榄核一个)二个、人参一盒(红色盒)、黑色毛衫和蓝色毛衫各一件、冬虫夏草十四小盒、裤带一条、老红色棉服一件、蓝色运动服上衣和黑色运动服上衣各一件、蓝色牛仔裤和绿色裤子各一条、紫色裤子一条,折价后按比例退赔受害人李某某、钱某某、宋某某、房某某、孙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莉艳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