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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江亚太化纺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超元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亚太化纺有限公司,吴江市超元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61号原告吴江亚太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工业规划区。法定代表人徐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超元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雄锋村。投资人钱小荣,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亚太化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超元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亚太化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亚太化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吴江亚太化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