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刚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刚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互和村,组织机构代码76995729-0。法定代表人:苟中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刚志,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刚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 平审判员 李少伟审判员 刘一铭审判员 谢 锦审判员 罗丹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秋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