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柳昌勤、刘瑞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柳昌勤,刘瑞丽,刘应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68号。诉讼代表人:陈昌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系该行职工。被告:柳昌勤。被告:刘瑞丽。被告:刘应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柳昌勤、刘瑞丽、刘应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