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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德群,峨眉山市九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何某为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德群,被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 平审 判 员  王亚丽代理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秋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