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刘金全与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申长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全,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申长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刘金全,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红,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谨铭,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长生,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全与被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申长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出现了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姚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