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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