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莲、万承心、樊树贤、綦江运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莲,万承心,樊树贤,綦江运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7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敏,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青,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莲,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万承心,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樊树贤,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綦江运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岔滩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6266369-5。法定代表人罗正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玉清,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莲、万承心、樊树贤、綦江运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