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其懂与孔万波、华月红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其懂,孔万波,华月红,孔祥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其懂。被执行人孔万波。被执行人华月红。被执行人孔祥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其懂与被执行人孔万波、华月红、孔祥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孔万波、华月红、孔祥存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孔万波、华月红缴纳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孔祥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9-27号402室(房产证号:00××92,00199491)、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25号一层(房产证号:00××93,00199494)房产二间系被执行人孔祥存共有,该房屋已在另案中裁定查封,处于处置过程中;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另案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本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孔万波、华月红、孔祥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