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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韦仕斌与广西隆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仕斌,广西隆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韦仕斌。被告:广西隆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寿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仕斌与被告广西隆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原告接到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韦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