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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汪佑澎与宋领发、汪双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佑澎,宋领发,汪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317号申请人汪佑澎。被执行人宋领发。被执行人汪双才。关于汪佑澎申请执行宋领发汪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获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