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汪佑澎与宋领发、汪双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佑澎,宋领发,汪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317号申请人汪佑澎。被执行人宋领发。被执行人汪双才。关于汪佑澎申请执行宋领发汪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获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