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7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原系常州紫珊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小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被告人彭某经营常州紫珊瑚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周某、袁某等33名职工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间的工资共计111156元。2014年11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人报案并调查后,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月5日,三次向该公司及被告人彭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彭某到期后仍未支付。2015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更换手机号码、搬离惯常住所并弃厂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袁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银行卡明细单、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职工考勤表、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拖欠工资汇总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其送达照片、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身为企业负责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所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杭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