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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博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9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9月11日生。被告秦某某,男,1975年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建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富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