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博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9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9月11日生。被告秦某某,男,1975年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建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富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