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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地信商贸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地信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成都地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9号402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洪。被告: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昌路55号。法定代表人:衡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地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地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地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0元,由原告成都地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