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524号原告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合,经理。被告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沈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共计49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惠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