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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殿双与被执行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双,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殿双。被执行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殿双与被执行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滦执审字第53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殿双与被执行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