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等四被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被告谢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体现,且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冀海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