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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沛帆,营山县法律援助中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