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民初字第1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程华华与刘福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华,刘福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1871-1号原告:程华华被告:刘福星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福星驾驶的鲁G×××××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希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