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道明要求宣告黄志雄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资中民特字第7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道明,黄志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黄道明,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朱万金,资中县龙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志雄,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申请人黄道明要求宣告黄志雄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申请人黄道明与被申请人黄志雄系父子关系。黄志雄于2008年农历6月23日外出打工后杳无音讯,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查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2日在《四川法制报》登载寻找黄志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志雄仍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黄志雄无个人财产。本院认为,黄志雄自2008年农历6月23日外出打工后杳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查找,并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黄志雄的父亲黄道明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志雄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