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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被告洪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征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