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被告洪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征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