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光萍与王榆枝、党宏泰、高文秀、刘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党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3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刘某某与王某某、党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27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党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党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6万元及从2014年6月13日起按照1.8%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2014年6月12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380元、执行费31780元。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榆执字第01583号合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此案与其他十五个案件合并为(2015)榆执字第01583号案件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