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向先志与陈国秀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先志,陈国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向先志,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被告陈国秀,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先志诉被告陈国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先志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先志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国秀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先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1元,减半收取9075.5元,由原告向先志负担。审 判 长 尹 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保晓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