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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王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催字第8号申请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99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贺,居民。申请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400052/26577321、出票日期2014年10月9日、到期日2015年4月8日、票面金额800000元、出票人宁波亿家园散热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聚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游仲华审 判 员  阮海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