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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724号原告徐XX,女,汉族,1964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治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X诉被告王X和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恋爱,于2004年5月13日领取结婚证,双方育有一子徐寅乐。由于原、被告婚前没有经过经过深入了解,导致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爱好差距非常大,经常吵架,并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后原告一个人出国经商。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徐寅乐由原告徐XX抚养至十八周岁止,由原告徐永珍承担抚养费;双方无财产,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徐XX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金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