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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婉初与陈炜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婉初,陈炜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51号原告李婉初,女,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炜深,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李婉初诉被告陈炜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德、代理审判员何丹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李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将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据各一份,借据约定“今借到李婉初现金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逾期还款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此后,被告又于2014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将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后,被告同样立下借据和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本院,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已将出借款项交付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本案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视为已对被告进行催告,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75000元及从起诉之日开始起算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炜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李婉初清偿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5年3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陈炜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凤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