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黄杰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黄杰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14-1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与新港路交汇处东。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赵炳钦、陈美容,均系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黄杰明,男,汉族,1965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翠新村翠景苑*座101,身份证号码4407211965********。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黄杰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以与黄杰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的起诉。本院认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本诉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撤回本案本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嘉文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