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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云南与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南,陈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990号原告:朱云南。被告:陈海波。原告朱云南与被告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陈海波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支付利息258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4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2月30日前归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朱云南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258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被告陈海波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麻杨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