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树林与魏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1号申请人:孙树林被执行人:魏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人孙树林与被执行人魏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作出(2014)黄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树林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黄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权利人孙树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由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滕仁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