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柏成与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柏成,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82号原告:徐柏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梁丽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柏成诉被告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柏成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在庭外经协商达成和解,取得一致意见,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柏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柏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柏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豪 微信公众号“”